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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如何规定死刑执行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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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规定死刑执行变更的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有上述3种情形

    之1的,都应当停止死刑的执行,并将停止死刑执行的原因立即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最

    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查明事实情况,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作出处理。如果认为原判

    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改判;如果罪犯检举揭发重

    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依法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缓或

    其他较轻的刑罚;如果罪犯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改判为无期徒

    刑以下刑罚。凡经查明判决并无错误,或罪犯并无重大立功表现,则仍应需执行死刑,

    但需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死刑执行命令才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