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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死刑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要办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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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要办什么手续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死刑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要办什么手续

    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把这些案件交给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时,应就如何交的具体办法,同公安、检察机关联系商定,再将所作决定,书面通知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时,应当宣布此决定。相关法律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44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2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第345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第346条 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1案1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1、2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5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1、2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1、2审案卷应当1并报送。第347条 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