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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对犯罪人配置死刑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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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犯罪人配置死刑的从重处罚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以对犯罪人配置死刑的从重处罚情节1般包括如下几种:

    1、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的;

    2、以特别危险方法杀人的;

    3、雇凶杀人的;

    4、杀害两人以上或杀死1人但造成多人重伤(轻伤)的;

    5、为掩盖其他犯罪而杀人灭口的;

    6、以残忍手段毁尸灭迹的;

    7、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而故意杀害的等等。

    上述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多数都是罪中情节,集中反映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上述情节对犯罪人配置死刑应当不存异议。

    但对于以残忍手段毁尸灭迹的应从严把握。因为对于故意杀人,我们严惩的是杀人这种罪行,而不是对待尸体的行为,况且,犯罪人在杀死被害人之后,出于1种本能,往往会采取逃避侦查的手段处理尸体,要求犯罪人善待尸体,其实对犯罪人是不具期待可能性的。所以,笔-者认为,1般的毁尸灭迹不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对于从重处罚情节,应严防其功能越位。因为,死刑的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而不在于是否有从重情节的存在。笔-者认为,从重情节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是法官对本应判处死刑的犯罪人的1种更强烈的内心确信;2是当出现有从宽情节时作出比较和取舍,决定是否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