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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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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44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2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以上内容由律师之家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