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8980003656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处理死刑罪犯遗书遗物等问题

    当前位置 : 首页 > 死刑专题

    处理死刑罪犯遗书遗物等问题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4年1月11日联合发出《关于正确处理死刑罪犯遗书遗物等问题的通知》指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5款的规定,将罪犯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可以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或骨灰;不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骨灰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存卷。

    严禁任何人为被处决的罪犯举丧滋事,和借此进行扰乱社会秩序的其他活动。

    1旦发生这类情况,公安机关应即予以制止,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宣传教育,消除不良影响;必要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为首人员给予处罚,如已触犯刑律,应当依法惩治。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中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对于你提出的“枪决后该怎么处理”问题,律师之家小编已经整理出来了,枪决后通知家属领会遗体,如果没有家属领遗体就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火化,火化后做好记录,现在的死刑1般不使用枪决,1般使用药物注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