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刑罚的合用与详细免刑情节的关系
【免除刑罚的合用与详细免刑情节的关系】 我国理论界关于刑法第三十七条所划定的免除刑罚的合用与详细免刑情节之间的关系题目,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 二者之间是并列关系,如有的学者以为,免除处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符合某法定情节的免除处罚,例如从犯,中止犯等;第二种情况是固然不具备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但是因为其他酌定情节的影响,也不需要对犯罪分子实际判刑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划定对犯罪分子做出免除刑罚判决。
还有的学者指出,除了我国刑法划定的九种免除刑罚情节之外,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划定的免除刑事处分属于另外开辟了一条免刑根据。
第二种意见: 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包容关系,即一般划定与详细内容的关系。
如有的学者将刑法第三十七条划定的内容作为免除刑罚情节的合用前提。
还有的学者以为,犯罪情节稍微,可以免除处罚,是一般免刑情节,而具有详细的免刑情节如犯罪中止,犯罪准备等情节则是特殊免刑情节。
目前,大多数人采用的是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 1,从刑法的结构来望,在刑法总则中,第三十七条所划定的免除刑罚的划定位于第三章“刑罚”中第一节“刑罚的种类”之内,位列于第四章“刑罚的详细运用”之前,由此可以推论出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是将具有指导性的规范条款排列于前,被指导的详细规范排列于后。
所以第三十七条的划定是对详细情节合用的原则性划定。
2,从理论上望,刑法第三十七条所指的“犯罪情节”是指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影响定罪量刑的客观事实情况,包括定罪情节和(罪中)量刑情节两大类。
所以,所谓“犯罪情节稍微”既包括了定罪情节稍微也包括了量刑情节稍微,其中量刑情节稍微即包括了犯罪中止,防止过当等免刑情节。
综上所述,刑法第三十七条是对免刑合用的原则性划定,而各种免刑情节则是刑法总则和分则所划定的详细的免刑根据,二者的关系是免刑合用的一般原则与详细内容的关系,亦即在合用免刑时应以刑法第三十七条所划定的原则为指导,以详细的免刑情节为根据,决定是否免除处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
有的学者为了将他们区别开来,将刑法第三十七条所划定的内容称为免刑轨制,将详细的免刑情节称为免刑根据,这是比较妥当的,这种划分有利于区别二者的分工与作用,避免将二者混为一谈或倒置主次关系。
为了避免对刑法第三十七条中“犯罪情节”的错误理解,建议刑法修改时将“犯罪情节”修改为“情节”,这样表述更为正确,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