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尺度
关键词: 期货市场,立案,尺度,操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划定,操作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畅通流畅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畅通流畅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目超过时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商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入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 之间入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进或者卖出统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归申报,撤归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联系关系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上风,操作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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