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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年冤案一朝得雪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再审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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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年冤案一朝得雪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再审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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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讯决,并向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投递了再审讯决书。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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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讯决,并向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投递了再审讯决书。

         撤销原一审讯决和二审裁定并宣告无罪  该案因呼格吉勒图的父母申...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并向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投递了再审讯决书。

         撤销原一审讯决和二审裁定并宣告无罪  该案因呼格吉勒图的父母申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1月19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入行审理。

       审理中,合议庭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以及相关材料,听取了申诉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讯委员会讨论,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杨某某称要往厕所,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晚21时15分后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

       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归工作单位鸣上闫峰到案发女厕所内,望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呼格吉勒图与闫峰跑到四周治安岗亭报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念头,哀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归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有关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划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母亲尚爱云提出申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内刑监字第00094号再审决定,对本案入行再审。

         再审中,申诉人要求绝快公平公正对本案作出判决。

       辩护人辩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为,原判认定呼格吉勒图构成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通过再审程序,作出无罪判决。

         再审讯决 列举三大无罪理由  经审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为,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申诉人的哀求予以支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

       主要理由是:  一是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修讲演不符。

       呼格吉勒图供称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与“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尸体检修讲演所述伤情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十几秒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修讲演结论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对杨某某捂嘴时杨某某还有呼吸,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修讲演结论不符。

         二是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明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证检修讲演证明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

       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独一性,不能证明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三是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不乱,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

       呼格吉勒图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均供认采取了洽商,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 杨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并不不乱。

       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等内容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其供称杨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尸体检修讲演证明杨某某身高1.55米;其供称杨某某发型是长发,直发,尸体检修讲演证明杨某某系短发,烫发;其供称杨某某未穿外套,尸体检修讲演证明杨某某穿戴外套;其供称杨某某讲普通话与杨某某讲方言的证人证言不吻合。

       原判认定的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如存在重大过失 相关职员应被追责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5日就呼格吉勒图再审宣判案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将对错案责任题目入行调查,严厉追究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生晨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高度正视,已经责成有关部分组成调查组,就错案责任题目入行调查。

       总的原则是:量力而行,有责必究,有错必罚。

       有关责任追究情况也会及时宣布。

         王振宇对钱报记者说:“国家有追责机制就要启动追责机制,但其中不只要追责相关职员,而是探究产生冤案的原因,从而理性的有根有据的往追责,追责的效益最大化,不仅限于惩罚化,而是往弥补漏洞。

       此案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院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第一起,意义不凡。

       ”  明确可申请国家赔偿 未提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划定,受害的公民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支属提出申请,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内蒙古高院在合议庭投递再审讯决书时,已经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告知,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呼格吉勒图案是我国被执行死刑案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改判无罪的第一例。

         “但愿呼格吉勒图安息,也但愿他的家人能恢复到正常的糊口状态中往。

       ”王振宇说,“呼格的家人需要歇一两天,上周四他妈给我打电话说时已几近崩溃。

       之前他们都没有想过国家赔偿的事情,详细金额更加没有考虑过。

       等两位白叟休息两天后,再匡助他们完成国家赔偿的申请。

       ”  附:判决书全文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李某某,男,1940年出生,蒙古族,系原内蒙古某厂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系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父亲。

         申诉人尚某某,女,1952年出生,汉族,系原内蒙古某厂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系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母亲。

         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男,1977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系原呼和浩特市某厂工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因本案于1996年4月12日被收留审查,同年5月10日被逮捕,6月10日被执行死刑。

         辩护人苗立,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振宇,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正法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归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门死刑案件的划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呼格吉勒图父亲李某某,母亲尚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内刑监字第00094号再审决定,对本案入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由阅卷,听取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讯决认定,1996年4月9日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酒后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诺和木勒大街内蒙古某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外窥视,当听到女厕所内有人解手,便入进女厕所内将正在解手的被害人杨某某脖子搂住,后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强行将杨某某按倒在厕所便坑的隔墙上对杨某某入行流氓 。

       当听到厕所外有消息,呼格吉勒图便逃离作案现场。

       杨某某因呼格吉勒图扼颈致窒息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检修讲演,尸体检修讲演,现场勘查笔录和呼格吉勒图的供述等。

         一审讯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手段 妇女并扼颈致杨某某窒息死亡,应依法予以重办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呼格吉勒图辩护人提出的呼格吉勒图认罪立场好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对呼格吉勒图数罪并罚,判正法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念头,哀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二审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与一审讯决一致。

       对呼格吉勒图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裁定驳归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再审中,申诉人李某某,尚某某哀求绝快公平公正对本案作出判决。

         辩护人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的辩护意见。

       主要理由:1,杨某某往去案发现场的时间和呼格吉勒图具有的作案时间存在无法公道排除的矛盾,不符合逻辑。

       2,呼格吉勒图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情节等有关供述,细节不断变化,难以确定,存在无法公道排除的矛盾。

       没有直接的书证,物证,检修鉴定等证据证明呼格吉勒图作案。

       认定杨某某因呼格吉勒图扼颈致窒息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衣着,体貌,口音特征的供述与客观事实存在矛盾,不符合常理。

       4,杨某某血型与呼格吉勒图指甲缝中附着物血型鉴定一致,但血型鉴定不具有独一性和科学性,呼格吉勒图指甲缝内附着物为O型人血,难以认定就是杨某某的血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为,原判认定呼格吉勒图构成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通过再审程序,作出无罪判决。

         经再审查明,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杨某某称要往厕所,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晚21时15分后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某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

       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闫某吃完晚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归工作单位鸣上闫某到案发女厕所内,望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呼格吉勒图与闫某跑到四周治安岗亭报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闫某,申某某等人证明呼格吉勒图当天晚上流动及报案情况的证言,证明案发现场情况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修讲演,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对当天晚上流动情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杨某某入行流氓 ,致杨某某窒息死亡的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1,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修讲演不符。

       呼格吉勒图供称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与“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尸体检修讲演所述伤情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十几秒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修讲演结论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对杨某某捂嘴时杨某某还有呼吸,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修讲演结论不符。

         2,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明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证检修讲演证明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

       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独一性,不能证明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3,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不乱,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

       呼格吉勒图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均供认采取了洽商,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 杨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并不不乱。

       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等内容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其供称杨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尸体检修讲演证明杨某某身高1.55米;其供称杨某某发型是长发,直发,尸体检修讲演证明杨某某系短发,烫发;其供称杨某某未穿外套,尸体检修讲演证明杨某某穿戴外套;其供称杨某某讲普通话与杨某某讲方言的证人证言不吻合。

       原判认定的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以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

       对申诉人的哀求予以支持。

       经本院审讯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划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讯决。

         审讯长孙炜  审讯员王学雷  审讯员图雅  二○一四年十仲春十三日  书记员邹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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