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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故意伤害罪的重伤鉴定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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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的重伤鉴定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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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故意伤害导致的人身重伤鉴定尺度部门内容如下:第五十八条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难题。第五十九条肋骨骨折致使呼吸难题。
    关键词: 伤害罪,尺度,重伤,鉴定

        故意伤害导致的人身重伤鉴定尺度部门内容如下: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难题。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难题。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难题。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

      故意伤害导致的人身重伤鉴定尺度部门内容如下: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难题。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难题。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难题。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肋膜瘘,食管肋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峻挤压致使血液轮回障碍,呼吸运动障碍,-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 缺失。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阻塞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峻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妊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峻感染。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 严峻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流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峻障碍。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泛起休克;  2,吸进有毒气体中毒;  3,严峻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峻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峻影响形状和功能,参照本尺度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泛起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峻障碍,参照本尺度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峻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尺度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峻障碍,参照本尺度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峻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症。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泛起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尺度未作划定的,可以比照本尺度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划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尺度有关条文的划定,可视详细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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