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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死刑注销户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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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注销户口手续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死刑注销户口手续

    1、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

    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

    记,注销户口。


    2、死亡证明包括以下4种情形:

    (1)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2)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

    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

    亡证明;

    (4)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3、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

    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

    口。

    4、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

    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

    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5、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

    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

    注销户口。

    6、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

    亡登记,注销户口。

    7、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本规定第51条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死亡公民户口所

    在地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