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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权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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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权的种类有哪些?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权的种类有哪些?

    1、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由他人代行辩护。

    3、指定辩护,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

    师为其辩护。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至2

    人作为辩护人。这种辩护权的设立和行使,其任务和目的是为了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

    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论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

    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律师阅卷权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利,但在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仅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

    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这样的规定使得律

    师的作用难以很好地发挥。中国在刑事审判方式上,吸取了国外当事人主义些因素,实

    行了在法庭指挥下的抗辩式审判方式,加重了律师与控诉方间对抗性职能,但由于律师

    所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看不到所有的案件材料,在对材料的掌握上律师享有的权

    利显然与控诉方所享有的权利是极不均衡的,而律师所作的有力辩护取决于对全部材料

    的根据之上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但律师的这权利在刑事侦查阶段是没有的,同时律师这权利的行使取决于被调查单位和

    个人的同意,或者是申请检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协助,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执行

    ,根据中国现今的刑事审判方式,这加重了律师的责任,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力度

    ,主要取决于律师对证据的把握,律师在提前个入时,不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审查

    起诉阶段,又看不到全部的案卷材料,就难以达到与控诉方的相对均衡,更难以在法庭

    上与控诉方形成有力的对抗。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律师辩护权主要有3种类型。每1

    种辩护权都需要满足不同的额条件以及遵守不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