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建议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建议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1道防错纠错的特别程序,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正确审理和保障被告
人权利救济有重要作用。虽然刑诉法修正案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了修改完善,但是仍然
存在漏洞和不足,要真正实现人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望价值,还必须继续对此程序加
以改革和完善,引入诉讼化审判模式,强化律师辩护和检察监督,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
的生命权。
(1)立法上,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法规
目前死刑复核程序立法方面存在较多漏洞和空白,无法有效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
时也会影响死刑复核程序的统1适用,无法保障程序的正当性和正确性。因此,要加强立
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了修改,但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留有较大的修改空间。在今后的刑诉法修订中,除明确规定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
行使外,同时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范围、启动方式和审理方式,对法律规定模糊不清的
地方要加以完善、具体化,在刑诉法中要规定律师的阅卷权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2)程序上,引入“诉讼化”审判模式
1、在死刑复核的启动方式上向权利型转化
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方式过于行政化的弊端,笔者建议采用“2元化”的启动机制。
首先,应赋予检察机关和被告人提起该程序的申请权,以保证控辩双方得以充分表达自
己的意愿,同时也符合“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其次,在控辩双方都不申请的情况下
,基于死刑是剥夺人生命权的最严厉的刑罚,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公正,必须对死刑的
执行程序加以严格规定,穷尽1切程序救济的方式,以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彰显对生命
权和人权的尊重。因此可以由作出死刑判决的法院向最高院申请报核,以此弥补死刑复
核启动方式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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