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8980003656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死缓的意思

    当前位置 : 首页 > 死刑专题

    死缓的意思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1种制度,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

    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

    效。


    我国死缓的介绍

    死缓是死刑的1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

    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的不同。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

    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1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

    极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在审判程

    序方面,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诉,均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

    死缓则是无论其是否上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在刑罚执行方

    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1律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

    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缓从上述评价我们可以看出,死缓制度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1是限制死刑的实际执

    行,2是预防犯罪,包括1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由于死缓制度是以罪犯应当判处死刑为前

    提,也就是说,行为人所犯罪行相当严重,国家予以最严厉的否定评价,故具有相当的

    威慑力,具有1般预防的功能。同时死缓制度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也即保留了执行

    死刑的可能性,这就促使犯罪分子必须改恶从善,从而达到特殊预防之效。不可否认,

    死缓制度对于贯彻“少杀、慎杀”,限制死刑实际执行起到相当的作用。也正是基于此,

    有的学者提出,应扩大死缓的适用面,放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