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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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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些案件的核准权依法经最高人

    民法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对这

    种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高

    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作出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定,然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直接进行提审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

    判。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的案件是最终的判决,不能上诉或者抗诉;提审后仍然判处

    死刑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

    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1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仍然为1审判决,可以上诉或者抗诉,

    如果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仍然判处死刑,还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

    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

    处死刑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高级

    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

    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核准权。需要报请高

    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中级

    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处死刑

    的,应当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同时也是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

    对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

    法院应当对案件全面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判决、裁定: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核准死刑,并由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同时由原审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死刑的布

    告;

    (2)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

    应当改判;

    (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

    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第1审人民法院或者第2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

    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1审人民法院或者第2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应当报送的材料包

    括报请核准的报告、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判决书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

    据,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对其中1名或几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也应

    当将全部案件的证据材料报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核

    准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诉讼文书齐备,并且

    1案1报。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报请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需要全面对案件进行

    审查,经审查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按照下列

    情形分别处理: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进行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