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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朱晓红正当防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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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朱晓红正当防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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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篇 下一篇 朱晓红正当防卫案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3年04月22日|浏览:50003次 【案情摘要】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晓红。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1月25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志文要与朱晓梅谈恋爱,多次对朱晓梅进行纠缠和拦截,遭拒绝后竟进行威胁恐吓,并伺机报复。1993年9月9日20时许,李志文携刀强行进入朱晓梅家,与朱晓梅的母亲刘振玲口角撕打起来。李志文扬言:找你算帐来了,我今天就挑朱晓梅的脚筋。正在撕打时,朱晓梅进屋。李志文见到朱晓梅后,用脚将其踹倒,一手拿水果刀,叫喊:不跟我谈恋爱,就挑断你的脚筋。说着就持刀向朱晓梅刺去。刘振玲见李志文用刀刺朱晓梅,便用手电筒打李志文的头部,李志文又返身同刘振玲撕打,朱晓梅得以逃出门外。此时,被告人朱晓红进入屋内,见李志文正用刀刺向其母亲,便上前制止。李志文又持刀将朱晓红的右手扎破。刘振玲用手电筒将李志文手中的水果刀打落在地。朱晓红抢刀在手,李志文又与朱晓红夺刀、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朱晓红刺中李志文的胸部和腹部多处。经法医鉴定:李志文系右肺、肝脏受锐器刺伤,造成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朱晓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害人李志文曾因流氓、调戏妇女被拘留,因打架斗殴被劳动教养,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被害前因盗窃正被公安机关通缉。【裁判】南关区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5日判决:被告人朱晓红无罪。第一审宣判后,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院的判决定性不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足,被告人朱晓红的行为构成伤害罪,系防卫过当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案在二审期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南关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1994年5月6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撤销抗诉决定书。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法理分析】本案公诉机关起诉的案由在于故意伤害罪,但是最终法院判决的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二者之间如何判定为本案的焦点,故分析本案需要梳理如下线索:前提认定:即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的认定。所谓正当防卫是指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所为的一种保护性的权利。正当防卫是组却违法的事由,故对其适用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制,具体来说,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是起因条件,即存在不法侵害,且有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的现实性;其次是时间要件,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亦即该不法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对象要件,该正当防卫行为需要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不能针对第三人或者其他财物;主观要件为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人本身必须不具备犯罪的目的,否则为假借正当防卫之名实施的故意犯罪;最后为限度条件,亦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而给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免责声明: 法律家登载此篇文章只是以传播更多法律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