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1.法与道德相互联接;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
2.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
(1)传统自然法理论: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概念的唯一要素;
(2)现代的超越自然法与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主张以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同时作为定义要素,如阿列克西。
[注意]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增补内容]拉德布鲁赫公式
1.所有的实在法都应当体现法的安定性,不能够随意否定其效力;
2.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实在法还应当体现合目的性和正义。
3.从正义角度看,若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为法的“法性”,甚至可以看作是非法的法律。
--出自拉德布鲁赫《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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