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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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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1.法与道德分离,严格区分“法律实际上是什么”和“法律应当是什么”,认为二者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以两个因素定义法的概念: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

    3.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等。

    4.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5.面对非实证主义的批判,分析实证主义又分裂为“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与“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

    (1)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接受德沃金对法律实证主义的许多批评,认为一个特定的法律体系有可能依据承认规则使得道德标准成为该体系的效力的必要或充分条件。

    (2)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不接受德沃金的批评,认为道德标准对一个规范的法律身份而言既不是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法律是什么、不是什么,是社会事实问题。主要代表是拉兹(每一条法律的存在和内容完全是由社会渊源决定的)。

    [名言]慎子:“法虽不兽,犹愈于无法。”-《慎子·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