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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富人甲去世,妻已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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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人甲去世,妻已亡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南宋时,富人甲去世,妻已亡,家中有继子乙及在室女丙。关于甲的遗产继承,依当时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四川-1-9)

    A.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丙没有继承权 

    B.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乙没有继承权

    C.乙享有1/4 财产的继承权,丙享有3/4财产的继承权 

    D.乙、丙都没有继承权,财产收为官府所有

    [答案]C

    [解析]根据南宋法律的规定,对于无男子承继的家庭,确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一是“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为“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 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所以在有继子和在室女的情况下,作为继子的乙有1/4的财产继承权,而作为在室女的丙有3/4的财产继承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