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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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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1-10)

    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

    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

    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答案]B

    [解析]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随意休弃。可见,“三不去”是对妻子权利的保护。所以A项正确。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形成嫡长子继承制。这种继承主要是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故B项错误。在离婚方面,宋仍然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是也有少许变通。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所以C项正确。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财产继承权。所以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