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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废除死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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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除死刑的原因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民意走向在1定程度上决定了死刑的存废。

    而且,出现重大、恶劣、极其残忍犯罪时,民众反对死刑废止或者要求死刑恢复执行的要求,往往就变得更为强烈。我国司法机关也常以民意为由来说明其适用死刑的必要性。对死刑的民意基础问题,理论上探讨的比较多。

    基本的共识是:应该尊重民意,但应对民意予以引导,使得民意逐步认同对死刑的废除。笔者对此深表赞同,但补充指出的是,我们还应该弄清楚有关死刑的民意是如何形成的,理解民众反对废止死刑的原因。

    虽然我国文化传统中“杀人偿命”的复仇观念比较重。但是,对于具体的暴力犯罪,很多时候,犯罪人的真诚道歉、经济上的充分补偿、对罪犯的其他严厉惩罚,也能弥补被害方的精神伤害。实际上,民众担心的是:如果废除了死刑,会不会出现大量的严重暴力犯罪,极大地侵害人们的生命与健康安全,即人的暴力本性会否“无法无天”?

    民众企图借死刑来遏制人的暴力欲望,使其处于可容忍的范围。对暴力犯罪侵害的恐惧与对人身安全保障的期盼迫使人们反对废止死刑。


    因此,是否废止死刑,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不仅仅考虑民众反对的呼声,或者废止死刑的国际舆论压力,更多的则要考虑如何保障社会安全、和谐的秩序。对我国的死刑,理论上也表现出了冷静、现实的态度,即现实情况下不能绝然废止死刑,但是,应该立足于减少死刑的立场,立法上削减死刑的罪名,对非暴力犯罪尽可能不适用死刑,司法上也要限制死刑的适用,尽可能多地适用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