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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拍卖是否适用串标罪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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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是否适用串标罪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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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拍卖是否适用串标罪串通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拍卖与投标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刑法也没有明确地将串通拍卖行为规定为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此行为按照《刑法》第2百2十3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在拍卖过程中恶意串通的行为,违反拍卖法的规定,按照《拍卖法》第6十5条规定,应由工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2、拍卖与招标投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根据《刑法》第230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竞价者的买卖方式。而招标投标1般是指招标人就某特定事项向特定相对人或社会发出招标邀请,有多家投标人进行投标,最后由招标人通过对投标人在价格、质量、生产能力、交货期限和财务状况、信誉等诸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在平衡的基础上,选定投标条件最好的投标人,并与之进1步协调、商定最终成立民法典律关系的1种合同行为。从行为性质来讲,拍卖和招标投标都是竞争性的交易方式,是合同缔结的1种特殊方式,2者具有1定的相似性。但是,招标投标和拍卖仍有本质区别,如2者在概念内涵、标的、目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招标投标和拍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外延并无包容关系。从社会上1般人的观念来看,招标投标和拍卖也是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串标行为和拍卖中的串通行为确实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在拍卖活动中采用串标罪概念的案例。但是大多数法院还是认为拍卖和招标是不同的行为,不应把拍卖中的串通行为和串标混为1谈。如果需要更多帮助,请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