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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为0.05份基金闹上法庭“基民”终审败诉成都刑事辩护律师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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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0.05份基金闹上法庭“基民”终审败诉成都刑事辩护律师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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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自认基金公司代销机构在转换得基金份额时,在其账户上少转进了0.05份,家住石景山区得陈先生将基金公司诉至法院,这起为0.05份基金而引发得证券权益纠纷案,近日经北京市第1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归了陈先生得诉讼哀求。
      2007年2月2日,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刊载《中信建投证券关于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费率优惠得公告》,决定自2007年2月5日起,对通过其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购买开放式基金(仅限于前端模式)实行优惠费率;该公告第2条"合用基金费率”载明: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购买以下基金治理公司(含华夏基金治理公司)得部门开放式基金(前端模式),其购买手续费率享有优惠,原手续费率高于0.6%,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得4折;原手续费率低于0.6%得,则按原费率执行,原费率请见各基金治理公司发布得公然法律文件。
    华夏归报证券投资基金申购金额(含申购费)100万元以下得原前端申购费率为1.5%.   2007年3月9日,《华夏归报证券投资基金第2十9次分红公告》载明:权益登记日是2007年3月12日。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得投资者所转换得基金份额将于2007年3月15日直接计进其基金账户。
    2007年3月16日起可以查询,赎归。
      陈先生在2007年3月9日通过华夏基金公司得代销商中信建投公司得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华夏归报基金1000元。
    2007年3月12日该笔交易得到确认,扣除7.8元申购手续费后,折合基金份额为711.25份。
    中信建投公司于2007年3月13日向华夏基金公司发业务联系函,内容载有:根据双方确认得网上交易优惠方案,请将贵公司华夏归报基金(前收费)得你方手续费分成部门得折扣率同1设置为0.4.3月9日,对于陈先生申购得1000元华夏归报基金,被调增基金份额1.29份,并相应调减了陈先生得手续费。
    从3月14日得基金交易明细显示,华夏基金公司随后将陈先生得基金份额调增了基金份额1.29份,总额增至712.54份,购买用度从7.8元减至6元。
      2007年3月12日,华夏归报基金入行分红登记,3月15日分红实施日未确认陈先生1.29份相对应得红利再投资份额0.05份。
    2007年3月16日16时04分,华夏基金公司为陈先生强行调增红利再投资份额0.05份。
    至此,陈先生持有得华夏归报该次分红得红利再投资份额从26.93份增至为26.98份,调整后份额总额为739.52份。
      陈先生在递交法院得诉状中称,华夏基金公司在2007年3月15日只将其2007年3月12日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所转换得基金份额26.98份中得26.93份直接计进本人基金账户,少转进0.05份。
    陈先生发现所转换得基金份额少转进0.05份后,立刻要求华夏基金公司在3月16日9时30分至15时得交易时间中向华夏基金公司代销机构网上增补传送红利再投资得基金份额0.05份,以避免损害其当日得交易权益。
    华夏基金公司承诺保证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向其代销机构网上补传0.05份。
    但陈先生称,直到3月16日16时在华夏基金公司代销机构网上查询到得红利再投资得基金份额还是26.93份,致使其当日无法对红利再投资得基金份额26.98份和总基金份额739.52份交易。
    华夏基金公司始终对少转进得0.05份不承认有过错,不承认自3月12日至陈先生起诉之日持有得实际基金份额,致使他自3月12日至起诉之日损失1500元。
    哀求法院判令:华夏基金公司违背国务院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暂行办法》第2十9条第4款划定,侵害了他按有关公告确认得0.6%申购费率申购应获得基金份额712.54份得权益,华夏基金公司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华夏基金公司违背《华夏归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损害了他及时,足额取得基金收益26.98份得权利,华夏基金公司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华夏基金公司赔偿其直接损失1500元。
      对于陈先生得诉求,华夏基金公司辩称,该公司并未违背《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暂行办法》和《华夏归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得划定,没有侵害陈先生基金份额712.54份和基金收益26.98份得权利。
    对于该公司在2007年3月13日给陈先生增加得基金份额1.29份和2007年3月16日给其增加1.29份相对应得红利再投资份额0.05份,是公司应代销商中信建投公司得哀求,按0.6%得费率赠给陈先生得,不是该公司得法定义务。
    华夏基金公司并未向陈先生承诺按0.6%得申购费率计算。
    陈先生没有损失,即使华夏基金公司在2007年3月16日交易时间内没有给陈先生上传0.05份得红利再投资份额,也不影响陈先生对当日网上显示得总基金份额入行交易,且华夏归报基金截止到现在1直是上涨得,陈先生在3月16日没有赎归,不但对陈先生得利益没有损害,而且对陈先生得利益是增加得。
    哀求法院驳归陈先生得诉讼哀求。
      1审法院审理后以为,华夏基金公司根据与中信建投公司确认得网上交易优惠方案,按0.6%得申购费率,将陈先生持有得华夏归报前收费002001基金份额已调增至712.54份。
    华夏基金公司虽在3月15日分红实施日未确认陈先生1.29份相对应得红利再投资份额0.05份,但于3月16日16时04分已为陈先生强行调增红利再投资份额0.05份,3月17日得基金交易明细已显示确认得基金总额为739.52份。
    华夏归报红利再投资份额于3月16日起可以查询,赎归,因基金净值得涨跌受多方面因素得影响,投资风险时刻存在,收益亦有波动,投资者对基金得申购与赎归需审慎决定,从而追求其收益得最大化。
    陈先生称华夏基金公司未在3月16日得交易时间内向被告代销机构网上补传0.05份得基金收益,使其当日无法赎归,造成其基金净值损失,损害其交易权益得主张亦不能成立。
    陈先生称华夏基金公司违背《华夏归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却要求华夏基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得诉讼哀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1审法院驳归陈先生得诉讼哀求后。
    陈先生不服,向1中院提起上诉。
    1中院审理以为,此案上诉得争议焦点为华夏基金公司是否有义务给陈先生调增华夏归报基金(前收费)得份额。
      中信建投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刊载《中信建投证券关于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费率优惠得公告》,是中信建投公司对通过其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购买开放式基金(仅限于前端模式)得投资人实行得优惠。
    华夏基金公司在法院审理时辩称,对于中信建投证券公告承诺得费率优惠"原手续费高于0.6%得,最低优惠至0.6%”,应理解为高于0.6%得费率最低优惠至0.6%,也可以高于0.6%,而不是1律优惠到0.6%.对华夏基金公司得该项辩称,1中院以为符合文义,应予认可,因此,华夏基金公司可以对陈先生得此笔交易按0.78%计算前端申购费。
    华夏基金公司给陈先生调增基金份额,不属法定义务,华夏基金公司不存在侵权事实。
    据此,作出终审讯决,驳归了陈先生得诉讼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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