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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9龄童鱼塘游泳溺亡引纠纷家长获赔7万元成都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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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龄童鱼塘游泳溺亡引纠纷家长获赔7万元成都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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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集美区法院成功调解了1起因小孩溺水死亡引发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方zj获得7万元赔偿金。

         杨某夫妇系外省到厦务工职员,其独生子9岁得小杨随杨某夫妇在厦门读书。

        往年7月4日正值放暑假,当日下战书小杨与其他小朋友到集美区某村委会得1个废弃鱼塘游泳,不幸溺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杨溺水得鱼塘原系张某等3名村民向村委会承包后开挖得,承包在往年3月份期满,期满后张某等人即把鱼塘交还村委会,当时ZF已将该鱼塘所在得土地列进征地范围,因此村委会未再将该鱼塘发包。

        根据ZF文件,被征地1方应于2004年11月30日前将该地块交付给征地单位某公司,但因为征地文件发布后未及时对地块入行交接,至事故发生时鱼塘所在地块是否已交给该公司,各方均无法明确。

         庭审结束后,法官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召集当事人对赔偿事宜入行协商,杨某夫妇表示愿意承担未绝到监护义务应承担得相应责任,但要求被告方也要承担相应得对危险源未绝到治理义务得责任。

        双方zj同意按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得比例分担责任,村委会与该公司共同赔偿杨某夫妇7万元,其余损失由杨某夫妇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