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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未办理收养手续,要求赔偿抚养费被驳归成都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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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办理收养手续,要求赔偿抚养费被驳归成都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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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诉称: 2007年12月2日,死者龚某骑摩托车与被告驾驶的大型货车相撞,造成龚某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分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为次责。

        4原告以为,死者虽是醉酒驾车,但不必然引发交通事故,且被告驾驶的是大型货车,原告驾驶的仅仅是摩托车,两者的地位不同等,应当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糊口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92万元。

        
    作为本案第3人保险公司的代办署理人,本律师提出:1,死者醉酒驾驶,与事故的发生有1定的因果关系,交警部分已认定死者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均为机动车辆,死者应当承担30%的责任;2,原告龚某某虽丧失劳动能力,但与死者没有建立法律上的收养关系。

        在收养法生效以后,收养关系必需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原告龚某某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被抚养人,不应当作为被抚养人参加诉讼,其要求支付被抚养人糊口费的要求于法无据。

        
    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以为原告龚某某与死者没有抚养关系,没有支持原告的此项诉请。

        zj判决;第3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2000元损失,被告按照70%承担原告的损失计46万元。

         律师观点: 此案中,原告的诉请与法院的判决结果相差近40万元,作为受害方的原告,在明知1些诉讼哀求没有法律依据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公道的诉讼哀求,否则要多承担诉讼费。

        作为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根据法律,结合案情,为当事人作客观的分析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