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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借款事实双方说法不一 司法鉴定促成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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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事实双方说法不一 司法鉴定促成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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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一纸借款协议,杨涛将李珍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双倍偿还借款5万元,李珍则主张协议不称为其本人签字拒绝履行协议。二审经司法鉴定确认协议中“李珍”签字字样确为李珍本人所签。在得知鉴定结论后,李珍主动要求调解,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杨涛向法院起诉称,因融资业务需要,李珍向杨涛借款5万元并以自己物品质押。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李珍未还款,根据协议约定,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杨涛有权向其主张偿还借款数额得双倍,请求法院判决李珍及其配偶还款双倍借款10万元,并判令其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珍则辩称协议上得签字系杨涛伪造,实际借款仅5000元并已经还清,且该笔借款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法庭上就借款金额及签字得真实性进行了激烈得辩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涛与李珍通过签订得借款合同,杨涛交付借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且存在质押合同关系。依据借款协议及录音证据得内容,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认定杨涛交付了李珍借款本金为5万元。本案借款称为在李珍夫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杨涛认可李珍已返还借款1万元,李珍夫妇应向杨涛返还借款4万元。杨涛所主张得双倍违约金约定过高,依法予以酌减,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故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同时杨涛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李珍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并坚称协议中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二审中,李珍以抵押借款协议中李珍字样非直接书写亦不称为其本人得签字为由,申请司法鉴定。二审法院为查清案件事实,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结果为协议中李珍签字字样为直接书写且为李珍本人所签。在鉴定意见作出后,李珍主动要求调解。本案以调解结案。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