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临时装卸摔伤雇主被判担责8成成都刑事辩护律师死刑专题
中国法院网讯 9月29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1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作出1审讯决,被告李某父子作为临时雇主,被依法判决共同赔偿作为临时雇员的原告张某各项损失5527.52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20日,原告张某在为被告李某父子经营的某建材门市部装完水泥后,因购货方要求将水泥送到后还需卸下,原告便乘坐了由被告李某某驾驶的农用3轮车1同前去。
当车行至1十字路口向左拐弯时,因为车速较快,加之路面不平,坐在3轮车车斗右侧的原告被甩下车摔伤,后被送去病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6909.4元。
另查明,原告乘坐的农用机动3轮车属两被告经营的门市部所有,该门市部由两被告家庭共同经营,寻常雇请装卸职员不固定,劳务报酬即时结清。
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为两被告装卸水泥,受到两被告的安排和指挥,故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临时雇佣关系。
两被告作为经营者,对其雇工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被告李某某作为车辆驾驶员,应当知道人货混装属违章行为,而其仍旧未拒尽原告乘车,以致原告在雇佣流动中受伤,两被告理应承但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雇员,在雇佣流动中亦应有安全留意义务,其在明知车辆装载有水泥情况下,仍旧乘坐该车,造成车辆人货混装,入而摔伤,其本人也有1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
故法院酌定: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80%,原告本人自负20%。
责任编纂: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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