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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在行为限度要件的判断上,即防卫行为本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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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为限度要件的判断上,即防卫行为本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其次,在行为限度要件的判断上,即防卫行为本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采取行为时的一般人标准。

    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仅应根据不法侵害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来展开判断,适用行为时的一般人标准。司法人员需要站在中立的立场,结合防卫当时的具体情境,作整体的、假定的判断,而不是进行事后的、“马后炮”式的判断。[8]在审理张某拉案时,有观点认为,张某拉的损害结果仅为轻微伤,其所受损害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其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该观点的错误之处便在于,没有立足于行为时标准,而是站在事后的角度,对双方遭受的损害结果进行简单的对比。正当防卫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将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危险以及在受到防卫过程中为对抗防卫所实施的新的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危险与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进行比较,全面比较时应当充分考虑防卫人所处的本质地位;要求正当防卫中进行利益衡量就是将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相比较,是一种常识性错误。[9]这样的做法对防卫人提出过于苛刻的标准,不仅未能贯彻优先保护防卫人的价值设定,反而使正当防卫制度成为不法侵害人可供倚赖的利器。因而,二审判决否定前述观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