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自诉案件辩护词
故意伤害自诉案件辩护词 审讯长,审讯员: 我们依法担任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根据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 自诉人的陈述自相矛盾,不足为凭 1,自诉人在公安机关陈述说刚追被告到门边,就有一只暖水瓶抛到其头上,把自己烫伤了;庭审时则说刚追到门边,被告人就用开水泼她,被烫伤后暖水瓶还在被告人手上,之后才自行爆炸。
二次陈述自相矛盾,而且差异巨大,可见自诉人陈述随意性相称大,难于令人信服。
2,自诉人在法庭陈述被烫伤后,手上,脸上,眼皮上都沾上了玻璃屑。
辩护人问他玻璃屑是怎么沾上的,归答是被告人泼水时同时泼过来的。
按照自诉人的解释,被告人向她泼水时,暖水瓶应该已经爆炸,否则不可能产生玻璃屑——这和自诉人说的被烫伤后暖水瓶才在被告人手上自行爆炸自相矛盾。
并且按照糊口常识,假如泼水时暖水瓶已经爆炸,水应该已经洒在被告人身上和地上,被告人怎能将开水泼向三米外的自诉人;假如被告人泼水时暖水瓶没有爆炸,泼向自诉人的只能是开水,哪来的玻璃屑?可见自诉人对自己毕竟是如何被开水烫伤无法自圆其说,其陈述纯属杜撰。
此外,暖水瓶竟会在被告人手上自行爆炸也颇为令人费解。
显而易见,自诉人的陈述自相矛盾,不足为凭。
二,自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烫伤系被告人故意造成 1,李某等六人的证词都只证明了烫伤结果,即望到自诉人脸上,手上都被烫伤了,但没有任何人证实烫伤经由。
事实上他们均已说明,案发时他们都不在场,不可能了解自诉人被烫伤的经由。
2,公安机关内部通报材料和单位(注: 双方是同事)处理通报,依据的仅是自诉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本身即因缺乏证据而不能成立。
何况所依据的自诉人的陈述还与其庭审陈述自相矛盾。
此外,自诉人没有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
可见自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烫伤系被告人故意造成,其对被告人的指控不能成立。
三,刘某的证词与被告人陈述相互印证,说明了事实真相 据刘某证词证明,案发时是自诉人追打被告人到办公室,被告人随手拿起暖水瓶挡在身前,自诉人击打被告时拳头打到了暖水瓶,导致暖水瓶爆炸,烫伤了自己和被告人。
根据法庭调查核实,刘某是案发现场独一目击证人,其证词和被告人辩解完全吻合,而被告人的手确实也被烫伤了,有病院的病历为证。
显而易见,刘某的证词与被告人辩解相互印证,证实了事实真相。
综上所述,既然自诉人的伤情为轻伤,其又没有证据证实是被告人故意造成,那么其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显然不能成立,哀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归自诉人的起诉。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辩护人: 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