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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邮政企业应如何保障公民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和邮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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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企业应如何保障公民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和邮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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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企业应如何保障公民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和邮件安全? 根据1990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6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划定,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正确,安全,利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正当权益。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负有保护通讯自由,通讯秘密和邮件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邮政业务入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流动。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对通讯自由入行检查外,邮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