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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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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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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的刑事诉讼过程,是案件经由公安机关侦查后,以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划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主要应当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准确,有无漏掉罪行,是否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等。

         人民检察院经由审查案件后,可能就有两种结果,一是以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前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以为不具备起诉前提,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不具备起诉前提的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检察院以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漏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情节,需要增补侦查的。

         对这种情况,作为起诉一方的人民检察院因为提不出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确凿证据,假如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就刑事诉讼流动而言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与刑事诉讼法划定的任务也是不相吻合的。

         因此,刑事诉讼法划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增补侦查的,可以退归公安机关增补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流动的一种监视。

         公安机关应当当真对案件重新入行审查,增补需要的证据。

         根据法律划定,公安机关增补侦查是有期限限制的,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归增补侦查的案卷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增补侦查完毕。

         在这一个月的增补侦查时间里,假如犯罪嫌疑人原来已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如已被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督栖身,是否需要变更或取消强制措施,一般应由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机关经由增补侦查后,以为证据已经确实,充分,足以证实犯罪的,可以再次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

         假如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没有把握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可以作撤销案件处理。

         
      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归公安机关增补侦查,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增补侦查完后,将案件重新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依法可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为了避免司法机关反复对统一个案件审查,侦查,无穷制地延长诉讼时间,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归公安机关增补侦查的次数也作了限制性划定,即增补侦查以两次为限。

         这就是说,假如公安机关经由两次增补侦查仍不能把握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的,应当作撤销案件处理,不能再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再退归公安机关要求增补侦查,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