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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人体轻伤鉴定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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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人体轻伤鉴定尺度

    * 来源 : * 作者 :

         

    法医鉴定轻伤尺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划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
    与技术为基础,结正当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
    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门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稍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
    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职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
    法机关礼聘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职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需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守旧案件秘密,遵守有关
    法律划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
    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泛起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门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门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重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
    矫重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
    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破碎摧毁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显著移位的;
    (二)鼻损伤显著影响鼻形状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显著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
    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
    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入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
    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
    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显著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
    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门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

         
    未达到上款划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泛起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