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否应将刑事案件判决书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
人民法院是否应将刑事案件判决书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2月20日以法(研)发[1991]43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发出的《关于将刑事案件判决书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通知》指出: 为了配合刑事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治理,促入社会治安的综合管理工作,今后,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由作出终审讯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将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及时抄送当事人的所在单位。
如当事人原无工作单位,可抄送其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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