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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刑诉法关于补侦条款的划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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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法关于补侦条款的划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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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刑诉法,划定,条款,有哪些

         一个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的侦查到法院的裁决,会经由很多程序。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入行审判,把握一定的证据之后,会将该案件提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受理后假如决定证据充足,会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公诉,但假如觉得证据不足,就会要求公安机关增补侦查,也就是补侦,那刑诉法关于补侦条款的划定有哪些?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诉法关于补侦条款的划定有哪些?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讯所必须的证据材料;以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划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正当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增补侦查的,可以退归公安机关增补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增补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增补侦查完毕。

         增补侦查以二次为限。

         增补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增补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旧以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前提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各阶段增补侦查的划定(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增补侦查1,增补侦查的形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划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增补侦查的,可以退归公安机关增补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增补侦查的期限和次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划定,对于增补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增补侦查完毕,增补侦查以两次为限。

         这既指退归公安机关增补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归增补侦查的案件。

         3,经由一次退归增补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旧以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前提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假如案件经由两次退归增补侦查,仍旧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前提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增补侦查(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划定,在法庭审讯过程中,检察职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增补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7条划定,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增补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

         但一该建议以两次为限。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9条划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增补侦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52条划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归增补侦查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从刑诉法关于补侦条款中我们可以得知,增补侦查的次数最多为两次,也就是说,假如检察院在首次将案件退归公安机关要求增补侦查后,假如经二次增补侦查,检察院仍旧以为该案件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起诉犯罪嫌疑人的,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增补侦查可以由公安机关入行,也可以由检察院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