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基本设置
关键词: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设置,技术
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基本设置 一,基本设置。
目前我国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基本设置是这样的: 1,各省(自治区)分别设立省(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鉴定委员会; 2,各直辖市分别设立市,区(县)二级鉴定委员会; 3,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医疗单位依据建制治理与划区就近相结合的原则设立二级鉴定委员会。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划定,以上各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即地域管辖),但该《办法》未明确划定各级鉴定委员会的级别管辖,即详细案件应由哪一级鉴定委员会受理。
1,一般地,患者或家属应向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级或直辖市的区(县)级鉴定委员会申请; 2,若医疗单位为省属病院,医学院校附属病院,则应向地区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非直辖市)。
但这仅仅是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对此划定差异很大。
如北京市划定,各类医疗单位发生的均由其所在地区(县)级鉴定委员会受理;而上海市则划定医科大学附属病院的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相称于区,县级)负责,市直属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鉴定由市级鉴定委员会负责。
因此,患者或家属在申请鉴定前,应首先了解当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详细划定。
3,在戎行所属向地方开放的各级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若患者为军人,则一般应由军内各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若患者为非军人,则既可向军内鉴定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地方鉴定委员会申请。
军职以上部队干部的医疗事故鉴定,无论发生在戎行仍是地方医疗单位,均必需由军内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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