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8980003656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诈骗罪的数额尺度2

    当前位置 : 首页 > 死刑专题

    诈骗罪的数额尺度2

    * 来源 : * 作者 :
    文章导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回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
    关键词: 诈骗罪,数额,尺度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回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划定追究上述职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划定追究上述职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介入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峻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铺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职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划定的数额,确定合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详细数额尺度,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对于多次入行诈骗,并以后次诈诈财物回还前次诈诈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回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回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入行诈骗犯罪流动,案发后拘留收禁,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假如权属明确的,应当发回给被害人;假如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拘留收禁,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回被害人;假如能够确定拘留收禁,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回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诈财物已用于回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流动的,假如对方明知是诈诈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泉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

         审理详细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治理局宣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