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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网络信用卡犯罪的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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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信用卡犯罪的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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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与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业务流动紧密相关,在分析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前,有必要了解这类信用卡业
    关键词: 信用卡,立法,犯罪,网络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与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业务流动紧密相关,在分析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前,有必要了解这类信用卡业务的主要特点。

           计算机,网络技术日趋成熟,且成功地应用到经济领域,使得网络经济迅速发铺起来。

         但因为网络经济的安全保护和法律保障体系存在严峻罅漏,使得网络经济领域成为犯罪滋生的温床,其中网络诈骗犯罪尤为严峻。

         与传统诈骗犯罪一样,网络诈骗犯罪也与一定形式的网络经济流动紧密亲密相关,并表现出相应的形式,例如与网上拍卖流动相关的是网络拍卖诈骗,与跨国资金转账相关的是跨国金融网络洗钱,与电子商务和信用卡业务相关的是网络信用卡诈骗等,以上网络诈骗犯罪中发生最多的是网络拍卖诈骗,(注: 据2000年5月23日《联合早报》刊登的“eBay首季泛起2100起网上交易诈骗案”一文提供的数据,美国联邦商业委员会1999年接到10700宗有关网上拍卖的投诉,是1997年的100倍,美国联邦商业委员会副主席保罗称,超过一半有关互联网的投诉是网上拍卖诈骗。

         )而危害最严峻,带来的新法律题目最多的是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

         本文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刑事立法入行研究。

           网络经济流动要求资金支付实时,迅速,传统的现金,票据支付等方式难以适应,而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很好地知足了以上要求,成为网络经济流动中资金支付的主要形式。

         这种信用卡除了具备传统信用卡的基本功能外,还有自身独特之处: (1)信息化。

         详细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使用方式的信息化。

         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已经超越“卡”的限制,用户在入行网上交易时无需出示信用卡,只要准确填写信用卡账号(或替换账号的识别名码)和密码,就能顺利完成交易支付。

         第二,用户的资金和信息化。

         用户的钱款被转换为金融转账系统中的电子记实,交易支付表现为买方资金账户电子记实的减少和卖方资金记实的增加。

         第三,用户信用的信息化。

         用户相关的资料被记实在信用数据库中,并形成某一层次的信用等级,这种信用等级信息直接影响用户的网上交易。

         (2)以密码代替用户签名。

         在网上交易中,交易方(如买卖方)和中间服务机构(如支付网站和信用卡公司)去去分处一方,他们之间的交易行为都必需通过互联网和计算机系统来处理,传统的支付方签名盖章无法适应这种交易模式,而被代之以密码,以密码代替用户签名盖章已成为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的通行做法。

         (3)交易入行的自动化。

         与传统信用卡业务不同的是,可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的内部处理完全脱离人的直接干涉干与,交易方和中间服务方只需确认处理结果的准确性,所有复杂的联系,记实,处理工作全部由联网的计算机系统完成。

         (4)用途多样化。

         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几乎可以用于一切网络经济流动,如网上购物,网上信息服务,网上证券交易,网上转账等等,这类信用卡事实上起到网上“电子钱包”的作用。

         此外,某些大信用卡公司如VISA,MASTER公司发行的可网上支付信用卡能入行跨国交易,这种信用卡用户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互联网入行实时国际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