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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关于法定责任春秋和精神病人承担违法责任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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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关于法定责任春秋和精神病人承担违法责任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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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为什么将行政处罚的法定责任春秋划定为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这是从人类的一般成长阶段划分的。通常说,一个正凡人生理上的成长到一定时期时,大脑对
    关键词: 行政处罚法,责任,划定,春秋

        为什么将行政处罚的法定责任春秋划定为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这是从人类的一般成长阶段划分的。

       通常说,一个正凡人生理上的成长到一定时期时,大脑对自己的行为就具有一定的支配能力同时对外界事物也具有了一定的熟悉能力,这时可以说自己的行为是代表了自己的意志,并

    为什么将行政处罚的法定责任春秋划定为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这是从人类的一般成长阶段划分的。

       通常说,一个正凡人生理上的成长到一定时期时,大脑对自己的行为就具有一定的支配能力同时对外界事物也具有了一定的熟悉能力,这时可以说自己的行为是代表了自己的意志,并且是受自己意志支配的。

       根据这种能力的有无,就产生了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题目。

       未成年人正处在独立意识和辨别长短的能力,从无到有,从不完全到完全的重要发铺时期,因此,准确确定未成年人开始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的春秋,是十分重要也是比较复杂的题目。

       如果把未成年人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的春秋划定过低,又会使一些尚无法承担违法责任的少年儿童受到不应有的处罚,给他们幼小的心灵带来伤害,对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不利。

         在我国,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的责任春秋的划定是根据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类型作出了不同的划定。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春秋作出了不同的划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纵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峻破坏社会秩序罪,应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刑事责任春秋是以14岁为限,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春秋作出了明确划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入行民事流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进为主要糊口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入行与他的春秋,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流动;……不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办署理人代办署理民事流动”。

       我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对违背治安治理的未成年人也划定了承担行政责任的春秋,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第九条划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背治安治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背治安治理的,免于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违法责任的性质和特点,将未成年人不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春秋划定在14周岁,一方面考虑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有很多相似之处,适当参考了刑法的有关划定,同时参考了治安治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划定,将行政处罚的法定责任春秋划定在十周围岁,应当说是比较适当。

         那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精神病人承担违法责任是如何划定的呢?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第划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看守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这一划定,对于精神病人的违背行政治理的行为,只有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处于精神病状态才不受行政处罚。

       假如患有精神病的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精神正常,没有失往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仍旧要赐与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判定对违背行政治理的精神病患者是否要赐与行政处罚,枢纽望发生违法行为时,行为人是否处于病态。

       所谓精神病人处于病态,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因为病症的驱使在客观上造成了行政违法。

       这是一种既无端意又无过失的病态步履。

       根据行政法律规范的划定,构成行政违法必需要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行为人的故意是指违法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行政治理秩序的结果,而过失是违法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行政治理秩序的结果。

       精神病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绝管在客观上侵犯了行政治理秩序,但是因为行为人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主观上不存在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因而不具备承担违法责任的能力,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在实践中,因为精神病的种类良多,发病原因很复杂,丧失意识和意志能力的轻重程度也各不相同,同时因为对于精神病人不予行政处罚是以精神病人在实施行政违法时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为条件的,因此,在确定违法行为人无行政责任能力时,需要全面了解行为人及实在施违法行为当时的情况,并应当经法医或者其他有关医疗部分鉴定,同时向有关知情人了解调查,才可能正确掌握,避免主观判定。

       在实践中,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精神病长短间歇性的精神病,这种病人的精神一贯是处于无法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这种精神病人是真正的无责任能力人,对于这种精神病人无论在何时实施了违背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都不予处罚。

       还有一种精神病是间歇性的精神病,这种精神病的特点是病人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有时无,对于这种精神病人的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有时无,对于这种精神病人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赐与行政处罚,就要望其在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如何了。

       假如该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精神是正常的,那就应当依法赐与处罚,假如该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正处于病态,依法就不应当赐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