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文章导读:(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2),独立合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
关键词: 刑期,政治权利,几种,剥夺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合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即对于这类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旧享有政治权利。
(4),判正法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以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时,应公布恢复政治权利,恢复政治权利后,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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