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尺度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职员,违背国家划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应他人,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峻的,依照前款的划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照各该款的划定处罚。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职员,违背国家划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应他人,情节严峻的行为。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尺度的构成要件: 1,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职员(天然人)。
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本钱罪。
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治理秩序。
4,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应他人,情节严峻的行为。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尺度及其法律释译: 从犯罪构成各方面综合来望,修正条款的划定应认定为两罪,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列举性的表述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职员。
"上述列举的五个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职员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取决于对条款中的"等”字的解释。
个人以为,从目前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客观情况望,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作扩张性解释,将正当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均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假如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没有相关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治理的单位及工作职员的义务性划定,相关单位及工作职员也就缺乏了成立本罪的条件性法律义务。
由于修正条款要求"违背国家划定”,因此,即便前述存在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严峻行为,也不宜将其认定为犯罪。
公民个人信息外延过大,修正条款中表述的"个人信息”的范围有待入一步明确。
修正条款罪名的成立还要求达到"情节严峻”的程度,作甚"情节严峻”应及时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