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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浅谈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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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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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近年来,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已成为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关注的题目。本文试图通过对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认定和使用此类案件证据过程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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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已成为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关注的题目。

       本文试图通过对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认定和使用此类案件证据过程中存在的题目及解决办法的探讨,匡助我们准确认定和使用证据,搞好审查起诉工作,确保贪污贿赂案件质量。

        一,贪污贿赂案

    近年来,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已成为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关注的题目。

       本文试图通过对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认定和使用此类案件证据过程中存在的题目及解决办法的探讨,匡助我们准确认定和使用证据,搞好审查起诉工作,确保贪污贿赂案件质量。

       

      一,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

      贪污贿赂犯罪与职务相关,系职务犯罪或利用职务犯罪,它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等方面与其他案件有很大不同,存在很多复杂情况和题目,该类案件证据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多数案件的被告人拒不供认或串供。

       这类犯罪是特殊主体所为,尽大多数被告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丰硕的糊口阅历和经验,对政策,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一些人还担任领导职务,反侦查能力强,在犯罪前后大都存在侥幸和惧罪心理,自以为作案手段诡秘,不易被发现,只要不承认,证据不足就无法认定,同时,共同贪污和贿赂犯罪本身就是一种联盟,在事前事后强化这种联盟的情况更屡见不鲜,以致于在侦查,起诉,审讯过程中,被告人拒不认罪或竭力歪曲事实真相。

       

      2,无显著的作案现场,缺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这一证据。

       贪污贿赂犯罪有现场,但不够显著,显示难题。

       如贿赂犯罪,一般是"一对一”;贪污贿赂犯罪对被侵占物的取得一般都采用秘密方式,犯罪现场和可能留下痕迹的地方,去去经由精心伪造或处理。

       因此,这类案件缺少现场勘查或无法入行勘验,检查。

       

      3,作为什物证据使用的赃款赃物难以查获。

       贪污贿赂分子在作案过程中,一般会在会计资料和帐薄中留下痕迹或得到反映,且有赃款赃物可查,书证,物证较多,但难以获取,尤其是获取赃款赃物更难。

       因为被告人作案手段桀黠,很多证据在其直接控制之下,犯罪后随时可能掩盖,销毁罪证,挥霍或隐匿赃款赃物;加之当前这类犯罪指向的主要对象是现金,它便于携带,使用和掩人线人,不具有单独物证的特点,是可以互相代替的种类物,正因为现金的特有属性,一旦被告人据有后拒不供认,就很难找到它的着落或根本无法找到。

       因此,造成大部门贿赂案件和一些贪污案件没有或缺乏物证。

       

      4,无第三人在场,缺乏直接证据。

       行贿纳贿表现为双方秘密行为,由于这是一种权钱交易,都不愿意有第三者参与,并且为防止行为暴露,逃避法律证据多采取"三人不办事,两人不签字”的手段,形成直接证据"一对一”的状况;贪污犯罪在取得赃款赃物时,去去是被告人利用职权秘密入行,造成一些案件在取款,收款这一环节上直接证据的"一对一”。

       

      5,证据可变性大。

       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以正当身份作掩护,良多案件从犯罪行为的实施到案发,距离时间长,罪证轻易灭失,又有充分的伪装,转移,销毁罪证,制造对策的时间和机会,造成什物证据等不变证据少,言词证据等可变证据多,常泛起被告人时供时翻的情况。

       案件的知情人多是被告人的支属,知已,同事,或者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他们去去具有逆反心理,有的是对被告人有一定的感恩之心,有的怕破财又被判刑,有的怕打击报复或业务间断等,案件中常泛起证人时证时翻的情况。

       加之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和阻力,使案件及证据材料更加复杂化。

       上述原因,造成了贪污贿赂案件证据变化大,认定难题。

       

      二,认定和使用证据过程中存在的题目

      从审查起诉贪污贿赂案件的实践来望,目前在认定和使用此类案件证据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题目:

      1,在直接证据"一对一”,间接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实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情况下定案。

       如方某贪污案。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全面把握公司产,供,销和人,财,物的权力,采取口头通知形式,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平调产品,强令下属企业给其送钱不打收条等手段,先后侵吞公款十万余元。

       但方始终不供,除证人证言外,没有其它足以证实贪污犯罪事实的书面凭证,且赃款又查无着落,在交接款这一环节上直接证据"一对一”。

       绝管有送款一方的其他证人证实目送一人入方办公处交款,但未亲眼见到向方交出,送钱人将款占为已有而欺骗其他证人的可能性无法排除。

       因此,得出方贪污十万元的结论不是肯定的和惟一的。

       贿赂案件中,类似这样的证据情况而等闲定案的现象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