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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引起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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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引起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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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起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有哪些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有下列情形之1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以上就是关于引起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关注律师之家官方网站,在线咨询我们律师之家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