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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特别行政区制度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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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行政区制度不正确的是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2010-1-65)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 

    B.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

    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D.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答案]ABD

    [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时年满四十周岁即可。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根据第80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可见,没有检察院。所以,B选项说法不正确。根据第158条和《澳门基本法》第143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法律解释权归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可授权各级法院对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条款进行解释。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和《澳门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宣布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