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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与变更—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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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与变更—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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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与变更  第3条 父母双方可就非直接抚养方负担抚养费的多少,支付期限,支付方式,泛起题目的处理方法等协商达成协议;协议不成或协议不予准许时,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正当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糊口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说明]  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母糊口,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糊口费和教育费。父母经同等协商,可就抚养费的相关题目达成明确,详细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正当权益的,应予准许。因为抚养费协议关系到下1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在父母达成1致协议的基础上,法院仍具有审核的义务,假如协议不利于子女的,不应准许。  协议不成或不予准许时,法院应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糊口,教育水同等确定。  第4条 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给付,应当举证证实下列要件事实: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糊口水平,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合法理由;  (2)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说明]  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是其1项重要权利。父母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子女有下列情形之1,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糊口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合法理由应当增加的。  第5条 父或母1方哀求减少,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实本人的糊口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  [说明]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绝的义务,但抚养费的实际给付,以其具有负担能力为条件。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适当减少:(1)给付方的收进显著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1方又有抚养能力;(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往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需要留意的是,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1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归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