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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以公款作担保可否按挪用公款罪认定 —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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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公款作担保可否按挪用公款罪认定 —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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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公款作担保能否按挪用公款罪认定 2013-08-08 :国有单元主管职员私自用本单元名义为小我私家贷款担保,致使单元公款被银行划拨抵偿了到期末还地小我私家贷款。对此种行为定性,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意见:1种意见以为,担保只是提供1种保证,并不直接侵占本单元权益,银行划款是贷款人不送还贷款地行为连带出来地,不是提供担保之人主观上地居心,不能组成。若是已经造成了重大损失,可按修订后地刑法第168条处置惩罚⑥。1种意见以为,担保是1种执法关系,私自以单元名义提供担保意味着用公共产业为小我私家负担执法义务,如发生划款事实,应按挪用公款罪处置惩罚⑦。笔者赞成第1种意见。以单元名义用单元公款为小我私家贷款举行担保,会使该公款处于高风险状态,1旦贷款人不能到期还款,单元地公款就会被强行划拨,公款地使用权1定会受到侵占。但行为人对公款使用权侵占地主观居心内容,不是直接居心,而是间接居心,这与挪用公款罪要求地直接居心不相切合。挪用公款罪行为人在明知自己地挪用行为会发生损害公款使用权地情形下,而且在行为工具、行为目地确定地情形下,仍刻意追求该效果地发生,其主观方面是确定地、直接地居心;此外,从刑法条文地划定上看,挪用公款行为具有鲜亮地目地性,不具有犯罪目地地间接居心不组成本罪。以是,对这种担保行为不能以挪用公款罪处置惩罚。 本网相关案例:量刑尺度:立案尺度:司法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