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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以航空快递方式运输贩卖毒品中地收受包裹人主观要件如何认定? —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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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航空快递方式运输贩卖毒品中地收受包裹人主观要件如何认定? —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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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航空快递方式运输销售毒品中地收受包裹人主观要件怎样认定? 2013-11-14 :包头状师咨询网 :0 问题: 甲欲以包裹夹藏第1级毒品海洛因,以航空快递方式由大陆地域运输、走私至台湾,乃商请乙代为收受包裹,并允给高额报答,但未见告包裹内藏海洛因。乙预见甲请托其代收之包裹可能系毒品,仍基于运输、走私毒品之间接居心,赞成提供其住址、姓名为包裹收件地址及收件人。甲旋在大陆地域将海洛因夹藏于包裹内,书妥乙之住址及姓名,交寄快递公司,于运抵桃园国际机场货运站入境后,经关税职员检验觉察。乃由警方乔装送货员,将包裹按址送交乙收受时,就地查获乙。甲、乙就运输、走私海洛因之犯行,划分基于直接居心(确定居心)与间接居心(不确定居心),能否形成犯意联络而建立配合主犯?有甲、乙2说: 甲说:刑法第103条第1项、第2项所规范之犯意,学理上称前 者为直接居心或确定居心,后者系间接居心或不确定居心 。2者之区隔在于前者系行为人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故对于行为之客体及效果之发生,皆有确定之熟悉,并促使其发生;后者为行为人对于行为之客体或效果之发生,并无确定之熟悉,但若发生,亦与其本意不相违反。是直接居心与间接居心之态样不尽相同,而配合主犯间既有犯意联络,则其居心之态样应属相同,无从划分基于直接居心 与间接居心为之。因之,行为人如划分基于直接居心与间接居心实验犯罪行为,自不建立配合主犯。 乙说:配合主犯在主观上须有配合犯罪之意思,客观上须为配合犯罪行为之实验。所谓配合犯罪之意思,系指基于配合犯罪之熟悉,相互使用他方之行为以遂行犯罪目地之意思;配合主犯因有此意思之联络,其行为在执法上应作合1地视察而为责任之共担。至于配合主犯之意思联络,不以相互间犯罪居心之态样相同为须要,盖刑法第103条第1项、第2项虽划分划定行为人对于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居心;行为人对于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不违反其本意者,以居心论。前者为 直接居心,后者为间接居心,惟岂论 明知 或 预见 ,仅熟悉水平之差异,间接居心应具备组成犯罪事实之熟悉,与直接居心并无差别。除犯罪组成事实以 明知 为要件,行为人须具有直接居心外,配合主犯对于组成犯罪 事实既已 明知 或 预见 ,其熟悉完全无缺,进而基 此配合之熟悉 使其发生 或 容认其发生(不违反其本意) ,相互间在意思上自得合而为1,形成犯罪意思之 联络。故行为人划分基于直接居心与间接居心实验犯罪行为,自可建立配合主犯。 以上2说,应以何说为当?请公决 决议: 采乙说。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例:量刑尺度:立案尺度:司法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