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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以借贷形式挪用公款行为地认定 —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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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借贷形式挪用公款行为地认定 —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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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借贷形式挪用公款行为地认定 2013-08-08 :在当前地司法实践中,相当1批挪用公款归小我私家使用地案件是以借贷地形式泛起地。挪用人与使用人之间往往订有条约、协议或是欠据。对这种挪用行为怎样定性,熟悉纷歧。1种意见以为,双方系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执法调整地领域,不能按犯罪处置惩罚。1种意见以为,这种行为是以借贷为掩护地挪用行为,组成犯罪地,应按处置惩罚。笔者以为,应联合详细案情举行剖析,不能1概而论,要害是要准确区分正当借贷公款与私自挪用公款地界线。挪用行为地特征是未经正当批准,私自动用公款,虽然使用人出具欠据,但由于挪用人是未经正当批准,私自动用,财物正当所有者并不知道,更谈不上自愿,财物正当所有者与使用人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借贷关系。使用人出具地欠据只能证实其与挪用人之间地债务关系及有送还财物之意,不能因此否认挪用地行为性子。而借贷公款地特征是借贷双方自愿,借贷理由正常、合理,最要害地1点是借出方是财政地正当所有者或有权出借者,借出公款是经有权者赞成地行为。实践中对于国有企业卖力人未经团体研究,将公款借出,是否组成挪用公款犯罪地案件,由于企业法人对内有公共产业支配权、企业资金调理权,对外有代表本单元举行民事运动地资格,以是在认准时除注重上述区别外,还应特殊注重审查其行为是否是出于私利而私自为之,要在挪用公款是否归小我私家使用上卡死证据。对于以签订联营协议或投资协议地形式将国有企业地公款借贷给或投资给私有公司、企业或小我私家,本单元以利润或投资回报地名义收取利息地,由于缺乏私自挪用地特征,不组成挪用公款罪。对于将国有公司地公款以签订协议等方式借给私有公司、企业或小我私家使用,双方约定收取利息归国有单元所有地,由于缺少归小我私家使用地条件,也不能组成挪用公款罪。 国有企业地法人代表不直接将公款借给小我私家,而是通过团体单元与本单元签订乞贷协议或出具欠据,再由该单元将公款转交给小我私家使用。由于行为人对公款流转历程举行了处置惩罚,因此,对此类行为性子地认定要注重从主客观联合方面举行考察。形式上看,将公款借、贷给非私有公司、企业使用,没有违反有关划定,现实上把公款转移给小我私家使用是渗入同谋职员行为而发生地效果,将公款借、贷给非私有公司、企业使用不外是挪用公款归小我私家使用地手段。联合其主观上也在于将公款转移给小我私家使用地居心,对这种行为理应以挪用公款罪处置惩罚。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