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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何区别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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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何区别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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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同属于渎职罪的范围,侵害的直接客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但是两者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尽相同。那么,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何区别呢?本法律网站小编为你讲解。

    一、犯罪客体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敷衍塞责。

    2、行为方式的区别。

    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结果要件的区别。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

    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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