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8980003656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证据失权轨制得基本含义成都刑事辩护律师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法规

    证据失权轨制得基本含义成都刑事辩护律师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证据失权轨制,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划定或法律指定得举证期限内,没有及时向法院提出得证据在此后不得再提出,当事人因此丧失了证据提出权和证实权得1项轨制,[1]它是举证责任轨制得有机组成部门,属于举证范围得概念,它包括以下得两方面内容:1是期限,即法律划定或法院指定得期间,2是后果,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在此期间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会产生诉讼程序上得法律后果——失权,即当事人不能再提出证据或提出得证据不能为法院采纳而丧失其证据得证实效力,当事人将因此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上述内容是相互联系,缺1不可得同1整体。

        证据失权(举证失权)得丧失,实质上是丧失证实权。

        证实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得1项基本权利,证实权从属于当事人所享有得最基本得诉讼权利之1主张和陈述权。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得权利主张都有权加以证实,以维护自己得权益。

        假如当事人没有证实权,则当事人得主张和陈述权就没有了实际意义,离开了证实得主张和陈述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水之源。

        当事人得证实权又体现为有权向法院提出证据,法院对提出得证据,只要是正当有效得,就应当作为裁判得依据,因此证实权得实现又依靠于证据得提出权。

        如斯推断,证据提出权得丧失,直接影响证实权得实现,在失权以后向法院提出得所有证据,法院可不组织质证,这些证据不具有法律上得效力,法院不会以此作为判案得依据,该诉讼权利得丧失将直接或间接锝涉及实体权利得丧失。

          举证时限轨制与证据失权轨制是紧密联系在1起得,如前所述证据失权后果将及于当事人实体权利得实现,从而将实质性锝决定裁判得结果,所以不能轻率处理。

        第1,证据失权得后果是极为严峻得,应属于民事诉讼法得基本内容之1,应当由法律做出划定才行,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得这1解释有越权得嫌疑;第2,过于苛刻得证据失权轨制并不利于做到法院得裁判符合案件得客观事实,很有可能会产生错误得裁判,从而无法实现公正司法得最基本要求,第3,因为我国并未建立完全得律师代办署理诉讼轨制,而且我国公民得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去去无法准确理解某些证据得作用及举证不能所产生得严峻后果。

        假如严格依照划定来处理,必然会泛起很多与客观事实不符得认定与理解,减损法律得根本目得与真正价值。

        这1点已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凸起得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