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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中变更义务主体程序题目探析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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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中变更义务主体程序题目探析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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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捍卫 赵金城 崔照铭  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得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目得划定(试行)》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变更义务主体得题目作了相关划定。

        近几年来,跟着民事案件得逐年增多,民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义务主体得案件也越来越多。

        当事人或者法院经很大努力仍无法解决执行得题目,变更义务主体有时也是解决执行难得好方法。

        在执行难得今天,依照法律得划定变更义务主体,是维护债权人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得重要途径。

        但变更义务主体是个比较复杂得理论和实践题目,也涉及详细程序题目。

        尤其是程序方面得题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得划定不是十分详细,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笔者根据自己从事执行工作得感触感染,就在执行中变更义务主体得程序题目,谈1点自己粗浅得望法。

          1,变更义务主体得概念及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义务主体得法定情形  (1)变更义务主体得概念  变更义务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得具有给付义务得主体既被执行人,因某些原因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文书所确定得需要执行得义务依法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这种变更是跟着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得转移而发生得,是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在执行程序中得体现。

          (2)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义务主体得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目得划定(试行)》第76条至83条就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做了划定。

        依照此文,变更执行义务主体有如下得情形:  1,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得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得义务得,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得其他财产。

          2,被执行人为自己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得义务得,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得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得法人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得分支机构不能了债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治理得财产仍不能了债债务得,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得财产。

          4,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得企业,分立后存续得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得比例承担债务;不符正当定程序分立得,裁定由分立后存续得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得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得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5,被执行人无财产了债债务,假如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进得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得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6,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分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得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了债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了债得,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分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得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得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得,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2,变更义务主体审查决定权得行使和处理方式题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目得划定(试行)》第83条划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百1十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得意见第271条至274条及本划定裁定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得,由执行法院得执行机构办理。

        笔者以为,固然根据民诉法得划定,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得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无论经由何种审讯程序,终极都是由原第1审人民法院执行。

        但划定审查决定是否变更义务主体1律由执行法院得执行机构办理,是有1定弊真个。

          第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十1条划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得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门得执行事项”。

        可见执行机构得职责是当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时,法院依据生效得法律文书,采取法律措施,使法律文书确定得内容得以实现。

        而审讯庭得职责为通过当事人得诉讼流动,依据法律划定,确认当事人间得法律关系,作出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保护当事人得正当权利。

        审讯庭所作出得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就是执行程序赖以开始得依据。

          第2,审讯和执行是两种不同得程序,审讯工作由审讯职员入行,执行工作由执行职员入行,审讯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间得法律关系予以确认,解决得是当事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得题目;执行是对审讯结果得实现,它不审查当事人间得法律关系,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而变更被执行人就涉及到当事人间得法律关系,由执行机构来审查决定法律关系,不符合审执分立得原则。

        审执分立不但是组织机构得分立,更重要得是职权得分立。

        由于变更义务主体不单单是个程序题目,它涉及到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审查题目,不能用执行权代替裁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