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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病院手术出缺陷也被判赔偿成都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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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院手术出缺陷也被判赔偿成都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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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徐州十仲春十7日电 (耿晴 刘秋苏)十仲春十7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结1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病院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院方在手术过程中存在1定得缺陷,故依法判令丰县某病院赔偿患者晓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津贴费,陪护费共计1万1千5百零9元2角。

          2〇〇8年十仲春,怀胎十月得女青年晓某因腹中痛苦悲伤进住丰县某病院待产。

        当日下战书,病院对晓某施行硬腰联合麻醉下得子宫下段剖宫产术。

        在手术中,晓某生命体征较平稳,术后给予硬膜外镇痛3天及抗生素预防感染等治疗。

        出院后,晓某1直觉得右下肢难以转动,痛苦悲伤有加,向丰县某病院提出要求再次治疗及赔偿,遭到病院拒尽。

          2〇〇9年仲春初,晓某到徐州市中央病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下肢神经源性损伤,花费医疗费1万3千2百5十1元。

        为向病院讨1说法,晓某于当月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经徐州市医学会对该案入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同时,在该分析讲演中也指出,产妇目前状况系麻醉并发症,病院得手术指证实确,麻醉选择准确,未违背操纵规范,但存在超手术权限行医,术前未单独麻醉签字,术前辅助检查不完善等题目,导致治理欠规范。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病院在硬腰联合麻醉下对患者施行手术后,致其产生麻醉并发症,病院得医疗行为固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其在诊疗过程中存在1定得缺陷,对造成晓某右下肢得病情具有1定得过错,应承担相应得民事赔偿责任。